比洞赛击球顺序问题

规则10-1c
比洞赛中,如果球员违反了击球顺序,不用受罚,但其对手可以立即要求其取消这次击球,并以正确的顺序在尽量接近上一次击球的地点打下一杆。
 
按照规则10-1c,如果A违反了击球顺序,对手“可以立即要求其取消这次击球”。也就是说,比洞赛中违反击球顺序不会受到规则的处罚,但规则赋予了对手一个权力,即“可以立即要求”违反顺序击球的球员取消这次击球。
 
既然是“可以要求”而不是“必须要求”,就意味着违反顺序的这一次击球可能算(如果对手没有要求其取消)、也可能不算(如果对手要求其取消);或者说,对手既可以认可你这一次击球、也可以要求你取消这一次击球,完全取决于对手自己的态度。
 
例如,比洞赛,按顺序应该轮到张三击球,结果李四抢先击球了,击球效果也很好,球道正中;这时候,张三要求李四重打,刚才打的这一杆不算数,理由是李四违反了击球顺序。
这种情况下李四必须重打。
 
反过来,同样是比洞赛,按顺序同样应该轮到张三击球,结果李四抢先击球了,但击球效果不好,OB了;张三没有做任何表示,则李四接下来就只能按“一杆加距离”罚1杆原地重打。
 
可能会不简单的是关于“事实”的确认,因为不同的事实将对应于规则10-1c不同的运用结果。
 
这里面至少包括两个重要环节的事实确认:
第一,对手是在什么时候提出来要求A重新击球的?
第二,A到底有没有违反击球顺序?
 
第一个环节的事实确认最为重要,即对手在什么时候要求A重新击球——因为规则规定了对手行使这一权力的时间段:“立即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球员在比洞赛中违反了击球顺序,则对手只能是在发现其违反击球顺序之后马上提出取消这一次击球的要求,而不能在其进行了下一次击球后再提出来,否则等于认可了其违反顺序进行的这一次击球。
 
例如,比洞赛,按顺序应该轮到张三开球,结果李四抢先开球了,击球效果很好,球道正中;张三什么也没说,接下来自己也开了球;李四走到球道上,打了第二杆;这时张三提出李四刚才在发球台违反了击球顺序,要求李四回去重打。
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要求无效,李四可以继续在球道上打第二杆。
 
第二个环节的事实确认(即到底有没有违反击球顺序)则取决于裁判员的取证结果。
 
回到前面球友提出的问题,其最终答案只能依据经裁判员调查取证后认定的事实——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A打完一杆后,对手马上提出来要求A重打,理由是A违反了击球顺序,则A不能继续打下一杆,而必须停下来与对手确认是不是刚才违反了击球顺序;如果是,A就必须重打;如果不是,A继续打下一杆便是。
如果俩人无法就A是否违反了击球顺序的问题达成一致,就只能请裁判人员来处理了。
 
第二种情况:如果A打完一杆后又打了下一杆,对手这时候提出来要求A重打,理由是A前面的那一杆违反了击球顺序,则A可以不必理会对手的要求,也不需要再去确认前面那一杆到底是不是违反了击球顺序;如果对手坚持,则只需要请裁判员到场便可解决。
 
比洞赛规则与比杆赛规则存在不少的差异,业余爱好者一般可能不太注意或不太容易弄清楚其中的细节,因为很多球友平时互相之间的所谓“比洞”,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实都不是按“比洞赛”规则,还是按“比杆赛”规则,只不过是以“洞”的输赢来计算胜负而已。
 
譬如这个“违反击球顺序”的问题。在比杆赛中,只要不是为了获利而有意协商违反击球顺序,偶然的违反击球顺序行为既不会受到处罚、也没有“取消击球”一说,错了就错了。
 
顺便说一个问题:在正式比赛场合,如果球员之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向裁判提出了申诉,则当事人都必须配合裁判的调查取证工作,而不能以“我认为就是这样”、“我又没有错”等理由拒绝配合,否则将被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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